欧盟对低价值电子商务进口商品实施新增值税规则
欧盟已对电子商务进口商品实施新的增值税规则,目的是为欧盟企业创造更公平的竞争环境,并减少以往面对的增值税损失。先前,商家从香港和中国内地等第三国或地区进口价值不超过22欧元的商品时,可获豁免增值税,但欧盟企业在欧盟单一市场销售商品却没有同样待遇。这种情况被认为有欠公平,因此上述豁免措施已自2021年7月起取消。
新电子商务增值税规则对便利商品供应的网上交易市集和平台实施的新义务,涉及从第三国或地区托运进口且内在价值不超过150欧元(即关税减免规例(第(EC)1186/2009号规例)所界定的低价值商品)的遥距销售商品。就商业物品而言,内在价值是指商品出口到欧盟关税区时本身的销售价格,当中不包括运输和保险费用,除非该等费用已包含在价格内且未有于发票上单独注明,也不包括海关当局可根据任何相关文件确定的任何其他税费和费用。
两项新机制
新的增值税规则实施两项新机制,主要涉及第三国或地区向欧盟消费者进行企业对消费者(B2C)网上或遥距销售活动的清关事宜:
进口一站式服务机制
第一项机制是进口一站式服务(IOSS)系统,供应商可以直接或通过为此委任的中间人,在一个欧盟成员国履行申报和纳税等所有增值税义务。消费者在商品买卖时向供应商支付的增值税,由供应商或中间人按月直接通过单一的IOSS增值税申报表申报并纳税。因此,商品实际进口到欧盟时毋须缴纳增值税。IOSS是个非强制性系统,卖家通过自家网站直接向欧盟消费者销售进口商品,以及便利这类商品供应的交易市集/平台,均可自行决定是否使用。
各成员国必须每月编制一份清单,就有提供有效IOSS增值税识别号的进口商品,列出境内各IOSS增值税识别号的进口总值。欧盟委员会的监控系统将用于以上目的。因此,海关当局必须定期将报关单的所有相关数据发送到监控系统,以便制备增值税法规要求的月度报告。
各成员国税务当局可直接从监控系统查阅IOSS月度报告。他们会比对系统提供的金额与IOSS增值税识别号持有人提交的增值税申报表所申报的金额,以进行监察。因此,IOSS报告是每月提交给欧盟一个指定成员国税务当局的文件,用于申报所有欧盟成员国应征收的进口增值税。
在新的电子商务增值税规则下,便利第三国向欧盟消费者供应商品的网上交易市集和平台须遵守新的义务。因此,香港卖家应注意,通过亚马逊(Amazon)、eBay、Kaufland、万得城(Media Markt)和Otto等网上交易市集进行的销售活动均会受到影响。非欧盟公司如未有于任何欧盟成员国设立仓库,从2021年7月1日起,其向欧盟销售低价值B2C进口商品时,网上交易市集会负责计算、收取和汇出相关增值税,前提是该网上交易市集选用 IOSS,不过商家应注意使用IOSS并非强制性质。
具体来说,消费者若通过任何网上交易市集订购商品,而商品是从欧盟境外的仓库发货,且内在价值不超过150欧元,则可采用IOSS机制。对于相关进口商品,交易市集基本上是于销售时按照目的地国家的适用税率向买家收取增值税,并代替卖家向相关税务当局申报并汇出税款。
特殊安排
第二项机制主要适用于没有使用IOSS并代表消费者向海关出示并申报低价值商品的经济营运商,如邮政营运商、速递承运商和报关行等。在此机制下,增值税仅在可实际从进口者(即商品收货人)收取时,才会在目的地成员国对进口商品征收,以避免繁琐的退税程序。这些经济营运商须每月缴纳从各收货人就所有进口商品收取的增值税金额。所有税款必须根据《欧盟海关法典》,在进口关税的适用缴纳限期前向主管税务/海关当局缴纳。
应注意的是,欧盟已采用一种新形式的报关单,适用于不超过150欧元的托运商品,以让商品自由流通。该款报关单只须填写极少的资料,即所谓的超简化资料集,约为标准报关单完整资料集的三分之一,且仅适用于不受禁令或限制涵盖的低价值免关税商品及不超过45欧元的私人对私人托运商品。当局期望,索取较少资料可方便及加快处理大量包裹的流程。该款报关单可供任何人士使用,包括消费者、企业、邮政及速递营运商。
海关管理部门和经济营运商,尤其是邮政营运商和速递公司,都必须调整其资讯科技系统,以处理低价值托运商品的报关事宜。
欧盟委员会已就电子商务增值税计划编制《成员国和业界指引》。香港卖家应细阅该文件,详细瞭解上述概念,以及就通过互联网向欧盟消费者遥距销售低价值商品而言,新的增值税规则与以往有何分别。
[1] 详情请参阅Importation and Exportation of Low Value Consignments – VAT E-Commerce Package第49-5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