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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利用离岸信托实现家族企业的传承安排

2018-01-08   阅读量:   作者:蓝海集团
家族企业的传承,有赖于产权科学设计、企业和家族良好治理这三个条件的同时具备。

离岸信托在发展过程中,既传承了传统的信托法理,又进行了创新。对于那些希望家族企业百年传承的企业主而言,离岸信托适宜用来进行家族企业产权设讯并可依托离岸信托搭建科学合理的家族和企业的治理架构。

英属维京群岛(British Virgin Islands, BVI) 的“
私人信托公司”制度(PTC)、VISTA法案和目的信托(Purpose Trust)制度,可以实现家族企业股权的保全并帮助创一代建立科学合理的家、企治理架构。

依托PTC进行财富产权设计——赋予家族企业股权独立性

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是信托的重要特征,也是信托机制在各领域得到灵活应用的基础。家族企业创始人利用信托进行家族企业的产权设计,可以赋予家族企业股权的独立性,避免强制继承、婚变分割或因债务被执行等风险,从而达到家族企业股权保护和传承的目的。

pTC,即private Trust Company兼具信托受托人资格和法人主体资格,可由一个或数个家族成员出资设立,一方面可专门作为家族的信托受托人,另外可由PTC以信托方式持有家族企业的股权,并可视为家族企业中的控股公司。

相比持牌信托公司,PTC具有如下特征:首先,PTC并不需要取得金融牌照,因此任何家族均可以在BVI设立家族专属的私人信托公司,而持牌信托公司则需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业务;其次,PTC通常仅能够在家族成员作为委托人设立信托中担任受托人,而持牌信托公司则无此限制;最后,PTC由家族成员成立,更熟悉家族企业运作,而持牌信托公司在家族企业经营方面并不具备专长。纵然PTC与持牌信托公司有诸多区别,但PTC作为受托人与持牌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并无二致,信托财产都将取得独立的效果,为打造百年企业奠定基础。

利用VISTA目的信托进行家族与企业治理——家、企分而治之

PTC系由家族成员设立,但如不对PTC的股权进行保全安排,在PTC股东身故、婚变或负债时,该股权仍将面临风险。通过由“
VISTA目的信托”持有PTC股权,一方面可以规避前述风险,同时可以为家族及企业的治理搭建基础。VISTA目的信托为BVI所特有,其将VISTA信托与目的信托相结合,可以满足创一代既希望家族企业股权长期以信托方式持有,又不愿持牌信托公司受托人过多干涉家族企业具体事务的诉求。委托人通过在VISTA信托契据中设计一系列条款,可限制持牌信托公司的受托人对信托财产(即PTC股权)管理同时,目的信托(Purpose Trust)无信托受益人,目的信托不受“受益人终止规则”(Saunders v.Vautier)和“反永续规则”(the Rule Against Perpetuities) 的约束,可实现信托的永久存续。

PTC股权风险隔离,且避免持牌信托公司的不当干预

根据VISTA法案,持牌信托公司受托持有PTC股权,但持牌信托公司通常不享有经营管理PTC的权利,也豁免了持牌信托公司受托人在信托中相应的受托义务。公司的董事可由委托人或任命人指定。如此不仅可以免除受托人更高的管理责任,还帮助委托人保留了更多的公司管理权力。而任命人可安排为家族成员,或由家族成员组成的委员会担任任命人。因此,家族PTC的股权虽然在持牌受托人名下,但家族财富的控制权仍可保留。VISTA法案规定有ODRs,即“
董事会规则”,该规则允许在信托文件中明确谁可以担任董事或者制定选举董事的标准等条款。根据“董事会规则”(ODRs),任命人可通过指示受托人对PTC董事进行任命或解任。

ODRs规则的实质是任命人通过掌控PTC董事的任免权,进而控制PTC,并进一步控制家族企业。因此任命人实质上是家族企业事务的决策者,而其任命的PTC董事则可看作家族企业的执行者。这一规则将家族企业的股权、PTC股权的所有权与决策权分离,避免了个别家族成员对家族企业事务的不当干预家庭”和“企业”是遵循不同价值导向的独立系统,运行规则存在着差异。因此,家族和企业的适度隔离,有利于企业的长久发展。通过将家族企业股权设立信托、PTC股权设立信托,可以避免家族成员直接拥有家族企业所有权,实现一定程度的家企隔离。

任命人的另一重身份,则可以是家族理事会(Family Council)。家族理事会是家族的常设治理机构,负责家族事务的具体执行。家族理事会通常可由家族的优秀代表组成,也可吸引外部专业人士加入。任命人与家族理事会的合体,使得家族治理这一软性的机制通过依托信托制度而变得更具有操作性和可行性。
PTC+VISTA目的信托架构图

引入质询人,将家族事务执行置于家族监督之下

参与者的多重角色是家族企业治理的最典型的特征之一,如某个家族成员可能同时充当家族企业所有者及管理者。通过信托设计,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家族成员的多重角色带来的治理难度。

质询人制度的引入,可使得那些不担任家族企业管理职务的家族成员有渠道对那些担任家族企业高管的家族成员进行必要的监督。这一机制是通过质询人对任命人及PTC事的监督得以实现的,因此也是对家族事务决策和执行的监督。这样一种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制衡机制,有助于家族内部的治理,避免家族出现内部人控制。在具体机制上,当质询人对PTC事务的执行有异议时,可行使“
介入申请”(intervention call)的权利,即请求持牌信托公司受托人介入PTC的事务。如质询人要求持牌信托公司受托人介入的理由正当充分但受托人拒不介入,质询人可以以其违背信义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强制其介入,撤换已经选任的PTC的董事。

质询人的另一身份,可以是家族治理中的家族监事会,主要作用是监督家族企业管理层的各项行为,防止经营者滥用权力。一旦家族企业的管理层牟取私利或存在损害家族利益的行为,家族监事会可进行干预,对相关人员实现撤换。

家族企业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形式,其最大特殊性就是家族影响在企业治理中的广泛渗透。家庭和企业有着不同的利益、规则、价值观和结构,平衡地处理两者是维持健康的家族关系和企业经久不衰的基础。离岸信托不但能在家族企业所有权设计上实现股权的独立,避免家族成员个人风险波及至家族企业,还可通过PTC及VISTA目的信托的机制,为家族企业和家族的良好治理奠定基础,帮助创一代打造百年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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