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SCR)
2018年3月1日开始,所有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都需要对重要控制人(简称SCR)进行登记在册,登记在册事项内容必须建册并存于注册办理处地址或者香港指定地址,政府执法人员将随时进行查阅。
会随时查阅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信息的部门有:公司注册处、香港海关、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警务处入境事务处、税务局、保险业监管局、廉政公署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等。
凡未有履行上述责任,即属刑事罪行。有关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可各被处第 4 级罚款(即25000港币)。如情况适用,另每日各被处罚款700港币。
谁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
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包括对该公司有重大控制权的:
(a)自然人(须登记人士)
(b)属法律实体的公司股东(须登记法律实体)
如某人符合一个或以上的下述条件,即对公司有重大控制权:
(a)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 25%以上的已发 行股份;或如该公司没有股本,该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分摊该公司 25%以上的资本或分享该公司 25%以上的利润的权利;
(b)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 25%以上的表决权;
(c)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委任或罢免该公司董事局 的过半数董事的权利;
(d) 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该公司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
(e) 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某信托或商号的活动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而该信托或商号并不是法人,但该信托的受托人或商号的成员,就 该公司而言符合首4个条件中的任何1个条件。
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内容是甚么?
公司须以中文或英文备存登记册,登记册须载有的内容,其中包括:
(a)公司每名重要控制人的所需详情*;
(b)公司每名重要控制人的须登记的更改详情;
(c)最少一名指定代表的姓名或名称及联络资料,以提供与该公司的登记册有关的协助予执法人员。
公司的指定代表须由以下任何一类人士担任:该公司的股东、董事或雇员,而且必须是居于香港的自然人;或会计专业人士、法律专业人士或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
公司该采取甚么行动以识别其重要控制人?
公司须采取合理步骤识别其重要控制人,其中包括:检视公司的成员登记册、组织章程 细则、股东协议或其他协议,及向公司相信为其重要控制人,或知道公司重要控制人的身分的任何人,发出通知。
不过,如公司已获告知该人是公司重要控制人,以及该人的所有所需详情已由该人或在该人知悉的情况下向公司提供,公司则无须发出上述的通知。
公司须于何时把其重要控制人的详情记入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a)如属须登记人士:在须登记人士确认全部所需详情后7日内。
(b)如属须登记法律实体:在得知须登记法律实体的每项所需详情后7日内。
公司须交付甚么表格以申报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备存地点?
(a)除非登记册备存在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公司必须在登记册首次在有关地方备存后,或在备存的地方有任何更改后的15日内,交付指明表格NR2予处登记。
(b)如现有公司的登记册备存于该公司的成员登记册所备存的同一地方,则无须将其登记册的备存地点通知处长。
一般我们在香港公司注册后或香港公司年检转到我们公司时,就将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备存好了,如贵公司未做SCR,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