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色商标与黑白商标的区别
注册彩色商标指定了相应颜色,在实际使用商标时,必须保持该商标颜色和注册时一致;你申请了红色的注册商标,使用时必须使用红色的商标。否则就会面临被撤销商标的风险。
黑白商标没有指定颜色,在使用时更加灵活;商标申请人在使用该注册商标时,只要商标不构成近似、不违背《商标法》禁用条例,可以采用任意颜色修饰所持有的黑白注册商标。
彩色商标比起黑白商标,彩色商标会更具显著性。有些彩色标志经过长期使用具备了显著性,在相关消费者群体中具备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商标设计过于简单简洁,若以黑白商标形式申请为注册商标,该商标容易被商标局以缺乏显著性等原因驳回;
采用彩色商标形式提交申请,可以增加该商标显著性,进而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的几率。
企业注册商标后,一般情况下也已经决定好了颜色,如果觉得以后不会再变更商标颜色,那在提交时放心大胆的提交彩色商标也是没有问题的。
颜色商标的实质审查也包括绝对理由审查和相对理由审查两个方面。
绝对理由审查即依据《商标法》第是十条、第十一条关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的标志的审查;
相对理由审查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得与他人已经注册、已经初步审定或在先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审查。具体包含以下三方面:
1、是否与外国国旗相同或近似
建议申请商标的颜色组合不要与他国国旗的颜色及组合方式近似,否则会被驳回。一般申请人不会面临这一问题,目前的司法判例未显示有依据该绝对条款驳回注册并进入诉讼程序的。
2、是否缺乏显著性
颜色本身并不具有显著性,但是如果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被持续用于相关产品或服务上而且消费者能够通过颜色识别商品来源,那么颜色就获得了显著性,可以被注册为商标进行保护。
3、是否与他人的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
颜色组合商标相对理由的审查既包括颜色组合商标之间相同、近似的审查,又包括颜色组合商标与平面商标、立体商标近似的审查。
颜色组合商标之间相同、近似的审查,会考虑组成商标的颜色、排列方式是否相同或近似,是否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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